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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趣事] 偷窥的强奸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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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4-17 09:18:0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
《华西都市报》日前报道了这样一条新闻: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已久,一日,趁刘某丈夫不在,李某酒后潜入刘某家院落内,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。不料天有不测风云,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,一阵突如其来的雷雨闪电让刘某察觉到了李某的行踪。李某因而被捕。出人意料的是,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,并处缓刑1年。      此案一出,网上像炸开了锅。网民们围绕“强奸”、“强奸未遂”、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”等罪名争辩不休。有几家门户网站还摆开了PK台,供支持“强奸罪名成立”和支持“强奸罪名不成立”的网友分别引经论据,以理服人。知名的“猫眼看人”论坛里,则有网民联系“习水性侵犯案”,质问为何“集体下手叫嫖宿,树上偷窥叫强奸”。还有网友写了首打油诗,表达了自己对此种以主观意识论罪的疑惑。诗曰:看到美女无数,心里老犯嘀咕,不知哪个诉我,明天牢房里住。
  老实说,我很为此案的检察官和法官担忧,因为从新闻事实上看,没有太多可兹证明被告强奸罪名成立的有力证据。爬树窥探有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”的客观表现,但并不能因此而认定为被告就是处于“强奸预备”阶段。能够证实被告强奸罪名的关键证据就是被告人的口供。而口供本是所有法定证据中最不稳定的一类。
  报道中说,李某面对民警,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意图,“我爬上树,确实想强奸她。”李某还表示愿意接受刑法处罚。如果李某的这番坦白确系主动说出,且未受到来自警方的任何非法压力(比如刑讯逼供),那么我要说,李某确实构成“强奸罪”,虽然是“强奸中止”。从法院“判一缓一”的刑罚选择来看,也算不上过重。应当说,还是基本做到了“罪刑相适应”。
  这一断言并不是要指责网民的质疑无理。在我看来,本案的关键并不在于罪名之争,而在于李某为何会说出那些明显对其不利的口供。原因可能有两个。一是李某确实不懂法,不知道声称自己“想强奸”的法律后果;二是李某懂法,但他追求的就是入狱(如前段时间发生的有老人故意抢劫以求“牢有所养”),因而他故意说出对其不利的口供。如果是后者,我们无话可说。如果是前者,实则大可探究。
  如我们所知,“口供至上”的时代早已过去。本案中,只要李某改口称自己爬上树只是想偷窥而无意强奸,那么,仅仅根据“爬树”、“偷窥”和“暗恋”这些客观行为是无法以“强奸罪”对李某定罪量刑的。多数网民想要追求李某无罪的结果,其实很容易做到——只要李某不再坚持他就是“想强奸”。此案之所以引发争论,正是源于被告的反常供词,而不在网友提出的种种法律疑问。
  从制度上考察,防止“偷窥变强奸”其实只需将律师辩护完整地提前到侦查阶段。让警方在拘捕嫌犯之前,必须对嫌疑人说出“你有权保持沉默,但你所说的一切可能作为不利于你的呈堂证供。你有权请律师,如果你没有钱,政府会为你免费请一位”。而嫌疑人在接受讯问之前,也能够依据法律潇洒地说出,“在我的律师没来之前,我什么也不会说。”假如这起奇怪的“偷窥变强奸”案,在嫌疑人坦白之前就有律师提供专业建议,今天的网络喧嚣也多半不可能发生了。
  及时获得律师的帮助,也是公民的重要人权。政府要提升和改善国民的人权状况,切不可忽略此处。
发表于 2009-4-17 13:49:07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
来` 沙发坐起`` `  ` ` ``
发表于 2009-4-17 13:51:57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


霉人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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